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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省煤礦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監督管理工作,著力提升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貴州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附件:貴州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能源局2023年7月12日(此件公開發布)貴州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01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煤礦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是指貴州省內依法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等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第三條 省能源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各市(州)、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監管的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本企業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煤礦企業必須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安全培訓責任體系。第五條 煤礦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素質提升工作。通過學歷教育、安全培訓、變招工為招生、師帶徒等措施,實現從業人員隊伍專業化。02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煤礦企業按規定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并按規定用于安全培訓。第七條 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規定的,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必須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第八條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必須逐級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上報省能源局。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活:(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五)其他有關情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書面檔案、電子檔案均可)必須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十條 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必須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一)培訓計劃;(二)培訓時間、地點;(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四)課程講義;(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六)綜合考評報告等;(七)其他有關情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必須保存3年以上,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必須保存6年以上,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必須保存3年以上。第十一條 省能源局負責制定從業人員考試點的設置標準、數量及相關考核要求,并動態監督管理考試點達標情況。0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法人代表、總經理、煤礦礦長等人員。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包括部門正職、副職和技術負責人)。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五職礦長”和煤礦企業集團公司“五職經理”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備3年以上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其中,煤礦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應當具有煤礦相關專業全日制中專及以上初始學歷。高瓦斯、突出礦井的“五職礦長”及煤礦企業集團公司下屬煤礦含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五職經理”應當具有5年以上突出礦井現場管理工作經歷。煤礦企業分管采煤、掘進、通風、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煤礦企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或礦長的,要具備上述學歷和相關工作經歷要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煤礦相關專業指采礦、機電、通風、安全、地測、礦建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題庫由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組成。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執行國家統一標準及題庫。省能源局結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建立省級考試題庫,并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備案。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規范標準;(二)煤礦開采、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健康基本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五)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程規范標準;(二)煤礦開采、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健康等知識;(三)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負責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明)。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省級考試機構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材料。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試在規定的考試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其中抽取國家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80%以上??荚嚌M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考核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申請人可在省能源局官方網站查詢公告結果。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合格后,省能源局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考核合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考核部門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考核換證。0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操作作業、煤礦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等的從業人員。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特種作業人員有調整的,遵照調整規定。第二十五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第二十六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采用國家統一制定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考核標準、考試題庫。第二十七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和考核合格后,由省能源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八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操作資格考試前必須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專門培訓。其中,初次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90學時;延期換證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部門審核屬實的,可免予初次培訓,直接參加資格考試。第二十九條 參加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由本人或其所在的煤礦企業持考核申請表(企業蓋章)、學歷、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向省級考試機構提出考核申請。收到申請及其有關材料后60日內組織考試,對不符合考試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所在煤礦企業。第三十條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必須在規定的考試點進行。第三十一條 煤礦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知識考試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統一制定的考試題庫隨機抽??;實際操作能力考試采用現場操作方式進行,考試標準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考試標準進行??荚嚌M分均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第三十二條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不合格的,可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三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使用國家統一的式樣、標準和編號,有效期為6年,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持證人或其所在煤礦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持考核申請表(企業蓋章)、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明》、學歷、原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向當地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經考試合格的,省能源局將在其通過考試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的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五條 離開煤礦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煤礦特種作業的,必須重新報名參加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組織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訓,并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第三十七條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新。第三十八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隨意涂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丟失或者損毀的,應及時到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證書補辦。05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煤礦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和臨時聘用人員。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一條 省能源局負責制定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或者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其中,對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當由其所在煤礦的上一級煤礦企業組織實施;沒有上一級煤礦企業的,由本單位組織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煤礦企業或者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未經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不得上崗作業。第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四個月,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第四十四條 企業井下作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06監督管理第四十五條 省能源局負責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的發放以及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發放、撤銷等情況的信息發布,并在省能源局官方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四十六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一)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二)按照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訓資金的情況;(三)實行自主培訓的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條件情況;(四)煤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管理的情況;(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和持證的情況;(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七)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時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八)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作業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應提請省能源局撤銷其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二)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信息虛假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第四十八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各項安全培訓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安全培訓專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安全培訓管理和持證上崗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必須每年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煤礦安全培訓考核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條 省能源局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對現場抽考不合格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責令其重新參加相應的考核;經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書面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第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和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五十二條 全省煤礦安全培訓工作通過“貴州省能源云管理系統”實行網絡信息化監管。各級煤礦安全培訓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系統的使用,并結合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自查情況,向能源云管理機構提供信息,便于更新系統信息,確保系統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第五十三條 在省能源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舉報電話,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全省煤礦企業存在從業人員無證上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及培訓學員畢業證等資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省能源局進行舉報。舉報人可選擇實名或匿名舉報方式,省能源局對舉報線索進行核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舉報內容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第五十四條 各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煤礦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違反法律及有關規章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07附則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不收費,所需經費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試按規定每人每科目每次按20元收取考試費用。第五十六條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附件:煤礦安全培訓及考試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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